济南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核工作,促进城市绿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审核。
第三条 绿地率是指建设用地面积中绿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以百分比表示。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四条 以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绿地率审核: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
(二)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绿地;
(三)城市绿化带、生态廊道等绿地系统;
(四)其他需要进行绿地率审核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 审核要求
第五条 建设项目绿地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居住区:不低于30%;
(二)公共建筑:不低于20%;
(三)工业区:不低于10%;
(四)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绿地:不低于50%;
(五)城市绿化带、生态廊道等绿地系统:不低于70%。
第六条 绿地面积应当包括符合绿地标准的绿化用地,不得包括以下用地:
(一)道路、停车场等非绿化用地;
(二)建设用地红线以外的绿地;
(三)种植单一树种的绿化用地;
(四)其他不符合绿地标准的用地。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市绿化部门提交绿地率审核申请。
第八条 市绿化部门应当在收到绿地率审核申请后,对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绿地率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二)绿地面积是否满足标准;
(三)绿地分布是否合理;
(四)绿化措施是否可行。
第九条 市绿化部门应当在收到绿地率审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出具绿地率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提出修改意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绿化部门应当建立绿地率审核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建设项目的绿化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市绿化部门对未按规定进行绿地率审核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市绿化部门对已出具绿地率审核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可以随机抽查,核实绿地实际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