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提的这个问题,我们现在就在遭遇。不同的是我们之前被内退了。一直在维权之路上奔波。用来清除老职工的僵尸企业文件也是假的。重工集团山推的领导却是一直声称“给你们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合规,谭旭光的政策不可逆转,谁说的也不行,劳动法也不中”。咱也不知道人家到底有多牛。
关于这个问题,涉及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需要分析来讲。
1、劳动者是全日制用工,而非临时性的劳务用工或者非全日制用工。
2、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
【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
现在在中国企业,员工不是终身制,而是合同制。企业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辞退员工。
你有34年工龄,50岁被裁员(应该叫解除劳动合同),想一想还是蛮寒心的,但现实是无情的。
企业有专管员工的人力资源部门,他们会依法依规按程序与你解除合同,把你辞退。
他们依据的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企业管理制度算,按规定的事由和程序即可合法将你辞退(即裁员)。
当然,你对被企业辞退的理由、补偿条件有疑问或不满,
你没有说是男的还是女的,按照国家的规定,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在职员工不能被辞退,如果是合同到期了,又不符合上述国家规定,单位不和你继续签约了也不违法。
工龄和年龄都不是被裁的本质原因,本质原因应该是价值,如果站在企业角度考虑,没有价值何用?因为企业的本质是利益。至于是否合法,就看裁员后的相关救济措施是否得当了,该给的钱都给了的话,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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