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能约束没有五险一金,没有双休的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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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用工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用工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

企业没有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关于企业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一)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二)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三)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四)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企业违反了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员工有权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企业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电话:1233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2020年4月25日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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