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工资,是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按照《劳动法》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不履行岗位责任,是员工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岗位责任,是指一个岗位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按照《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
我们不能用一种违法行为去对抗或处理另一种违法行为,这也是不鼓励“以暴制暴”的道理。
假设未发工资,员工就不履行岗位责任,那从法律角度讲,是分别处理,既处理企业不付工资的违法行为,员工不履行岗位责任也会被追求相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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