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机械的搬用某个法律条款,保护野猪是当时森林少,野猪也少的情况制定的条款,而现在情况已经反转,森林多了,野猪也多了,而且泛滥成灾。野猪成了强者,问题就来了,野猪受法律保护,人也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野猪和人的地位是对等的了,在正当防卫里面有一条款,当犯罪正在进行时,被害人实施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问题又来了,野猪在攻击人类时,人类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吗?如果不能的话请给出正当理由?
希望国家拨专款,由专家或林业部门去饲喂那些毁坏农作业的鸟和兽。不要让它们总去蹭食农民。农民申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实地核实赔偿,可操作性强吗?
既然碰了你家的东西,你出来抓人。那么你家的东西碰了人家的东西伤人就必须赔偿并判刑!
那个说保护攻击人的野生动物的人,他是不知道在田间地头随时受到它们攻击,财产就不说了主要是生命,我就不明白?你说要保护它们!那我们就任它宰割了,如果伤了它要判决,那我们谁来保护?
我们那里退耕还林有十五六年了吧,慢慢的上山长慢了茂密的树林,就是今年听家里人说发现野猪出现在离生活区不远的地方,好多家的玉米地都被祸祸了很多,你说打也不能打,抓也不能抓。农民损失的庄稼怎么办,现在农村里都是孩子老人比较多,种地的也不是太多,都是各做各的,万一独自去地里招 野猪伤害了怎么办。
还有这些年山林保护的比较好,山上去的人少了,(就是有些时候还是会有人上山的)还发现了有一些比较大的野生的猫科动物,保护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也无可厚非。但是动物要是伤人了,该怎么办,国家有没有责任来赔偿或者补偿,我建议宪法里面加一条野生动物伤人事件的补偿或者赔偿的一些说明和责任制。 前段时间看到报道四川农村里,有几起村民被野生的熊伤害至死伤的事件,一直也没有看到后续,确实挺痛心的。就这一事件来考虑说怎么来保护人类,怎么样来保护凶猛的野生动物,互不干涉互不伤害。
有很多时候,人不如动物的价值,在医院,有很多病人因无钱治病而亡,而有的动物受伤后,进了保护站,有专家检查,动手术,,有专人陪护,而人呢,庄稼被毁,饥饿了,汗水白流了算什么?还不能伤害来加害的动物,否则还要罚款和拘役。
现在偏远山区,野猪泛滥成灾,对农作物遭塌十分利害。可是有多少案例因农民大伯为了辛勤的劳作减少损失,捕捉野猪,却因此受罚或判刑。如果野猪伤人或致死,不知是否有国家赔偿?
我们知道野生动物是要伤人的,特别是象巴中一带,山大森林茂密,野生动物伤人毁坏农作物之事层出不穷,怎么防止是一大问题,政府既没有人手为这种事定专职人员保护,而且维护困难基本做不到,虽然国颁布法律保护野动物,城里人与山区人的理念悬殊天壤之别,他生长在山区,难道就该被野动物伤害或致死亡才行,所以法律的争对性应有所区别,如果他(或团伙)专门从事围猎野生动物谋利,则以法律为准绳惩治,若是大山区的农家小户,以保护自利益为主要目的,法律对人对事都是沾不上边的,一些人或部门,硬拿法律说事,判一个农村老妇为守自已一亩五分地的庄稼不让野生动物糟蹋丶而伤害了动物,这是违法的话,请问,人间道义何存?
人才是第一生存条件,任何动物只不过是人类食物链,保护动物若是极珍贵的还可说,野猪平常到极点,与家猪差不多,繁殖特快,过度繁殖导致了大量农作物损害,粮食不足,造成欠收,损害了百姓利益,,损害了百姓的生存权,过度保护适得其反,令人产生不满,加深了对社会的矛盾,这是执法辶过,如何平衡生态才是首选,,适当的动物链亦要调节一下,该杀就杀,该留就留,取之自然,还之自然,过度泛滥则过,过则损,少则稀,稀要保,这是人对于处理动物的态度,生态好坏靠的百姓觉悟提高。
野生动物保护法本身就不完善!确切来说应该是保护对人类有益无害的野生动物。而不包括对人生命造成危害的凶残动物,比如毒蛇猛兽,也包括野猪。为什么古人说见蛇不打,不是人者?保护动物可以,但总得有个度。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或生活的代价去本末倒值的去保护动物。如果特意去猎击保护动物当然不可。可不让人们生活去自我防范就不应用法律条文去执行。那就是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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