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永州公安重新调查男子踹伤猥亵男案,踹伤猥亵男男生被解除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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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待这个问题,应该从两个问题出发:

  1. 男同学胡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2. 男同学胡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伤害?

胡某的行为并不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注意规定正当防卫的条件是,制止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当时中年男子雷某已经停止侵害女同学,所以胡同学的行为并不属于正当防卫。

胡某的行为,是否应该按故意伤害处理?

胡某确实对雷某造成了伤害,虽涉嫌故意伤害,但因为胡某已经报案,雷某想趁机逃跑,胡某手臂有伤,无法用更合适的方式制止,所以采用了脚踢的方式,虽然方式欠妥,但目的并不是为了伤人。

所以究竟算不算“故意”还有待商榷。

不可以以情代法,但法不外乎人情,结合当时的场景,虽不知警方对当时的情况调查的是否足够详细,但是就结果而言,我认为当时的处理,确实有些过于严苛了。

如今社会,信息高度透明,正义也一定不会迟到,对于胡同学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必须值得鼓励,也是对法治文明社会正义的呵护,因此解除拘留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2020年8月26日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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