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待这个问题,应该从两个问题出发: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注意规定正当防卫的条件是,制止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当时中年男子雷某已经停止侵害女同学,所以胡同学的行为并不属于正当防卫。
胡某确实对雷某造成了伤害,虽涉嫌故意伤害,但因为胡某已经报案,雷某想趁机逃跑,胡某手臂有伤,无法用更合适的方式制止,所以采用了脚踢的方式,虽然方式欠妥,但目的并不是为了伤人。
所以究竟算不算“故意”还有待商榷。
不可以以情代法,但法不外乎人情,结合当时的场景,虽不知警方对当时的情况调查的是否足够详细,但是就结果而言,我认为当时的处理,确实有些过于严苛了。
如今社会,信息高度透明,正义也一定不会迟到,对于胡同学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必须值得鼓励,也是对法治文明社会正义的呵护,因此解除拘留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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