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23年7月10日 23:05

环境侵权诉讼时效是指在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行政机关或法院保护环境权益的诉讼期限。环境侵权诉讼时效是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环境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下面从环境侵权诉讼时效的含义、法律依据、具体规定、时效的停止、中断和复原等几个方面展开介绍。

一、环境侵权诉讼时效的含义

环境侵权诉讼时效是一项法律规定,对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对环境资源的合法权益产生侵害的非法行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行政或司法诉讼。时效是一种预设的法定期限,自被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与此同时,不同的案情,诉讼类型,适用的时效限制也会有所不同。

二、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环境侵权行为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之一。法律上对环境权益的保护在逐步加强,饮用水安全、空气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都旨在优先保护和维护环境质量。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环境保护法》第58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环境污染物排放、处理处置或者生态环境保护的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有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47条:当事人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风险评价报告等环境信息公众参与文件有异议的,应当自有权知晓该文件的时间起30日内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该文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具体规定

1、起始时间

环境侵权行为的起始时间是指非法行为开始实施的日期。在环境证据匮乏的情况下,被侵害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环境权益受到损害之时起,尽快向有关部门或法院提出诉讼,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2、基本期限

在《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最基本时效期限,是从被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削弱之日起,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限。

3、时效延长

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时效期限可以被延长或中断。比如当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在六个月内未作出书面处理的,原告可以继续起诉直到该机关或单位处理完毕而达到上限期限。

4、时效中断

时效中断指在起效期内,有关环保、法律机构提出的文件,呈现出履行被判决内容的行动,需要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完成。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重新计算起诉期限,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重新起诉的申请。

5、时效复原

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时效期限可以被复原,在原有期限内完成法律程序,进入新的起诉期间。但是对于复原,要求原告自起效期限满时起十日内向法院提交申请,并提供充分合法的证据材料和理由。

四、时效的停止、中断和复原

时效的停止是指法律程序的滞留规定,在侵权行为的诉讼中,被告人、起诉人、公诉机关等相关方在法律程序的执行中因自然灾害、人祸事件等情况导致庭审延迟或中断。时效的中断是指从诉讼起始之日起,到再次诉讼起始前的时间内,满足特殊条件的情况下,时效期限暂停执行。时效的复原实质上是指延伸之前的时效期限,是在已有的规定期限内,相关方已经满足环保、法律机构对诉讼程序的所有要求。

五、结论

环境侵权诉讼时效是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环境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在日常的实践中,对于每一个诉讼相关人,如果要维护个人、组织的环境权益,应当了解并掌握有关诉讼时效的内容。同时,还需要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更好的保障我们的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