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用车管理制度
节假日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公务活动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务用车。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负责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用车申请
第四条 公务用车申请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公务用车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务用车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用车时间;
- 用车地点;
- 用车事由;
- 用车人数;
- 车辆类型;
- 驾驶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务用车申请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 公务用车使用
第七条 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批准的用车时间、地点和事由使用。
第八条 公务用车不得用于:
- 私人事务;
- 营利性活动;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活动。
第九条 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驾驶员。驾驶员应当具有驾驶证,并经过相关培训。
第十条 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养和维修。
第四章 公务用车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本制度的公务用车驾驶员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