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用车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4年5月7日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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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公务活动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务用车。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负责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用车申请

第四条 公务用车申请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公务用车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务用车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用车时间;
  2. 用车地点;
  3. 用车事由;
  4. 用车人数;
  5. 车辆类型;
  6. 驾驶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务用车申请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 公务用车使用

第七条 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批准的用车时间、地点和事由使用。

第八条 公务用车不得用于:

  1. 私人事务;
  2. 营利性活动;
  3.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活动。

第九条 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驾驶员。驾驶员应当具有驾驶证,并经过相关培训。

第十条 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养和维修。

第四章 公务用车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本制度的公务用车驾驶员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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