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跳槽纳入征信系统说明提议者认为跳槽严重影响企业经营,这样做对企业当然有利。我认为这样做没有道理。于此相对应的企业员工也应该有权利要求企业不得辞退员工,企业做得到吗?显然不能,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和就业者都有选择的权利,而不应该单方面限制员工跳槽。只许你开我,不许我跳槽,这是霸王条款。
征信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作。频繁跳槽如果需要纳入征信,需要有理由。然后就行调研,这个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另外,把频繁跳槽纳入征信,是否也要考虑把一些企业法人的不合法行为纳入征信。比如使用手段逼迫员工辞职,不给员工购买保险等。
有好处,也有不好的。好处在于,不管做什么。把不懂的人,和不懂的企业都记录夏利。不好在于很多公司在招聘的时候,第一眼看到个人信息的时候就可以判断能不能联系对方的!
既然纳入征信,就应该针对员工和企业双方,如果员工入职后发生拖欠工资,免费加班或其它损害员工利益的行为,员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员工在挑选企业的时候如何评估这个企业是否是好企业?
谢邀,其实这不能当方面的纳入征信,马爸爸都说了是钱不到位和不开心了才会辞职,那纳入征信是想表现员工不忠心么?那企业不给钱又该怎么解决?或者欺骗求职者的时候又怎么解决?是不是直接纳入不诚信企业?然后让税局罚款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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